女小販街頭衝突
  南方日報訊 (記支票借款者/劉冠南)曾在網絡上備受關註的女小販與城管街頭衝突一案,有了新的結果。繼女小販訴城管敗訴之後,其與女兒訴廣州市公安局海珠區分局一案則於6日獲得部分勝訴。現訴訟代理人已簽收判決書,並對廣州中院二審改判判決表現出的人文關懷一面,表示稱贊。
   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3月6日下午,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海珠分局對轄區內占道亂擺賣行為進行巡查整治,至廣州大道南客村立交人行道時,發現李盛燕攜女兒(年齡不滿兩周歲,系本案另一原告)正在占道擺賣番石榴。城管工莊臣作人員在勸導其改正違法擺賣行為過程中,李盛燕情緒激動,拿起一個番石榴砸向城管工作人員,在此情況下,城管工作人員沖向李盛燕,並扭李盛燕手臂,按住李盛燕脖子,將其與手推車上的水果刀、鐵秤等危險物品隔離開。同時李盛燕腳踢城管工作人員,撕扯其制服,城管工作人員將李盛燕控制住後報警。被告廣州市公安局海珠區分局接警後派民警及治安員到場處理。
 後事件升級,警方實施強制傳喚措施,對原告李盛燕綁上約束帶,但遭到李盛燕丈夫的阻礙,併發生肢体巴里島衝突,被告方增派警力將其制服,並將李盛燕夫婦及其隨行的幼女一併帶回派出所進行處理。
 另查,其幼女在派出所msata期間,民警為其購買了食物。
  後兩原告以被告違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為由,向原審海珠區法院提起訴訟,索賠精神撫慰金等8萬餘元。海珠區法院一審駁回了兩原告起訴。原告不服提辦公室出租起上訴。
  11月6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二審宣判。
  二審法院認為,公安機關在對李盛燕實施強制措施一事上合法且合理。但是在對於其幼女的處理上有不妥之處。
   具體來說,幼童年齡很小,其父母均被強制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調查,在廣州又無其他親屬暫時照顧,故民警出於人身安全考慮,將幼童與其父母一併帶回派出所安置,是符合實際情況的。但警方將幼童帶回派出所後,將其與李盛燕一起安置在羈押場所長達22小時30分,該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給幼童的精神造成了一定損害,依法應予賠償。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結合該案的實際情況,酌定海珠公安分局賠償李盛燕之女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原本要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數額過高,不予支持。
  終審判決:撤銷海珠區法院的一審判決,確認廣州市公安局海珠區分局將涉案幼童安置在羈押場所22小時30分的行為違法。駁回李盛燕等人的其他訴求。
 
(原標題:廣州女販訴警方案續:廣州中院改判海珠警方須賠償)
(編輯:SN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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